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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獨立宣言對台啟示(同樣係對我哋大粵嘅啟示!)

Nov 9th, '10, 22:13

科索沃獨立宣言對台啟示(同樣係對我哋大粵嘅啟示!)


瞭望天下 / 姜皇池


「科索沃」(Kosovo)位於塞爾維亞南方,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領土一部分。境內人民大部分是阿爾巴尼亞裔,少部分是塞爾維亞裔。1990年起,因為南斯拉夫聯邦分崩瓦解,科索沃人民順勢要求建立自己的國家。然為南斯拉夫僅存部分的塞爾維亞當局不願接受,甚至取消所有科索沃一切自治權利,強力制止分裂活動。

《 科索沃獨立宣言 國際法院未否定 》

形勢持續惡化,雙方軍事衝突日烈,人權問題更形嚴重,1999 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244 號決議,要求相關各方停止一切暴力行為和鎮壓活動,授權會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在科索沃建立「國際安全存在」,並提供一切必要手段履行該國際安全存在之職責,「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立即以空襲方式,制止雙方戰鬥,迫使塞爾維亞當局撤出所有軍隊;第1244 號決議又規定:在「科索沃設立『國際民事存在』,以便在科索沃建立臨時行政當局,使科索沃人民享有高度自治,並進行過渡行政管理,同時設立臨時民主自治機構並監督其發展,以確保所有科索沃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條件」,據此聯合國在科索沃部屬維和部隊,並設立「臨時行政管理當局」。

在聯合國主導下,塞爾維亞與科索沃持續進行談判協商,但塞國仍僅願讓科索沃作為自治省,科索沃則亦堅持獨立建國,雙方均不退讓。2008 年2 月,科索沃議會成員和科索沃臨時管理政府總統,投票通過並署名,發布獨立宣言。安理會立即就此召開會議,塞爾維亞主張該獨立宣言違法,但安理會既未認定該獨立宣言合法,亦未譴責該獨立宣言違法。對此僵局,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請國際法院對該獨立宣言合法性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歷經兩年,國際法院於7 月22 日宣布其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明確指出:「國際法並未禁止獨立宣言,因此科索沃單方獨立宣言並未違反一般國際法」;國際法院又表示,安理會決議和源自決議所制訂之《臨時政府憲法框架》,皆構成可適用國際法之一部分,而上開獨立宣言,同樣未違反安理會決議,因安理會決議之目的在建立臨時機制,而非永久狀態,但獨立宣言則是在諸多挫折後,試圖建立科索沃最後法律地位之行動,兩者在各自領域運作,無衝突問題。而對《憲法框架》,因獨立宣言作者是以科索沃合法代表身分,在《憲法框架》之外宣布獨立,全部在臨時政府體系外進行,因此亦無違反《憲法框架》。

《 意見採妥協方法 建國與否則規避 》

對於國際法院意見,擔心各國分離主義盛行者,誠然毋庸多慮,因諮詢意見僅稱「不違法」,並未回答另外兩個核心議題:第一、除對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人民有所適用外,人民自決權是否適用至非上述兩類領土之人民?第二、一國境內之特定少數民族,是否享有「分離權」?或最低範圍內享有所謂「補償性分離權」?以及若有該等權利,則在何種條件下可行使此權利?法院蓄意規避,認為大會決議僅詢問獨立宣言合法性問題,因此法院並無義務回答人民自決權是否可適用至殖民地人民之外,亦毋庸回答「族裔團體」是否有單方宣布獨立之「權利」。

從上述法院諮詢意見不難發現,諮詢意見仍採妥協方法。無庸諱言,國際法是尊重實力且顧及現有秩序的,國際法的最高價值是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而若宣布科索沃獨立宣言不合法,無異是鼓舞科索沃境內少數塞爾維亞裔人民起而抗爭,更將讓塞爾維亞當局有恃無恐,必將引爆新一輪全面衝突。反之,若認定該獨立宣言「合法」,族裔團體有權利宣布獨立,則其衝擊恐難以逆料,是否將鼓舞分離主義,造成各國少數民族爭相尋求獨立,以致衝擊各國領土主權之穩定性,破壞目前尚稱穩定之秩序狀態,不能不有所顧忌。

回顧台灣,對確定台灣主權而言,本諮詢意見最令人矚目是獨立宣言不違反國際法,然而不違反國際法是否即意謂該行為符合國際法,且相關人民「有權利」主張分離建國?法院則審慎規避。

《 台灣為主權國家 應據個案事實判斷 》

遠在70 年代殖民地獨立風起雲湧之際,國際法學者即指出:人民自決權確實賦予受到外來政權統治之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脫離殖民母國建立新國家之權利。至於原先在一國領土內之少數族裔,有無權利要求分離獨立建國?則國際法並不禁止一國內少部分人民宣布脫離母國之權利;但也不禁止母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其領土主權完整。若尋求獨立人民勝利,母國無力將其再置於統治下,則國際法承認此一新國家,但母國若有能力將分離勢力消滅,包括訴諸武力「平定內亂」,國際法亦不禁止;換言之,國際法對於「分離運動」是採取中立態度,既不認為其違法,同樣不認定其為應予以保障之「權利」。法院雖未如此明言,但閱讀全文,弦外之音不能排除。

事實上,法院之諮詢意見並未改變現實政治情勢,在法律諮詢意見發表後,雖已有69 國承認,包括美國、22 個歐盟國家等;但以往拒絕承認之大國如俄羅斯、中國、西班牙等仍不承認該國。俄羅斯並明確表示,法院之諮詢意見並不足以作為科索沃獨立權利之法律基礎;而美國甚至表示:科索沃是特殊個案,不能適用於其他分離主張。

將上述國際法對人民自決權之規範、法院對獨立宣言之定位,以及國際社會之反應綜合觀察,則就確認台灣獨立主權問題而言,獨立宣言的價值恐將相當有限。純就法律思維,發布獨立宣言不代表台灣即是個主權獨立國家;無獨立宣言,亦不當然代表台灣即非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是否為國家應根據個案事實判斷,而非獨立宣言之有無。

如此陳述是否代表獨立宣言在確認台灣主權獨立上毫無意義?恐亦非如此。蓋在特定情況符合時,獨立宣言卻又是確認台灣獨立主權之重要證據,特別是上述科索沃案例中,獨立宣言之擬定是經年累月協商失敗後,且發布諸人完全跳脫既有《臨時憲法框架》進行,因此並無違法性,是以對獨立宣言之宣布程序、宣言內容等等,亦須審慎思維,亦備不日之需,在關鍵的年代,做冷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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