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憲章
在《消除種族歧視公約》正在商定的同時,關于兩項重大協定的談判正在進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馬上就開始了起草一個載有《宣言》所列權利、法律上有約束力的文書的過程。最初曾設想搞一個包括所有人權的單一的公約。但是,聯大經過長時間討論之後,要求人權委員會擬訂兩份單獨的公約,幷具體規定這兩份文書應載有盡可能多的類似的條款,以“强調目的一致”。這兩個《公約》最終于1966年12月獲聯大通過,幷于1976年生效。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在一起被稱爲“國際人權憲章”。 這兩個《公約》有類似的結構幷且一些條款采用了同樣或非常類似的措辭。這兩個文書的前言部分確認所有人權的互相依存性,指出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的條件的情况下,人權的理想才能實現。兩個《公約》的第一部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權和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是完全一樣的。其第二部分闡述了禁止歧視的一般性規定(《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1款和《經濟、社會、文權利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幷强調在享受公約規定的權利以及對于這種享受可允許的限度方面男女權利平等(兩公約的第三條)。每個公約的第三部分都載有實質性的條款,詳細闡述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載的權利。
(節選自:《人權概况介紹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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