屌那媽,頂硬上!兩廣人民要出聲!兩廣海南時政產經新訊同大粵本土粵人反支那殖民抗爭快訊
Oct 30th, '09, 15:33
《凱迪網絡》
珠海市公安局胆大包天、非法拘禁香港居民我是香港居民林家兴。我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八个多月,被释放后一年多来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尽管得到香港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但侵权方----珠海市公安局千方百计拖延阻挠,拒不赔偿给我造成的身体、物质和精神损失。现将整个事件公布如下:
2006年6月份本人在广东省珠海市涉及一宗普通的经济事务,即本人受委托为被珠海警方拘留的刘亚飞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并获取报酬。因刘亚飞先生与公安机关办理的一宗政治性的绑架案件有关,珠海警方认为我涉嫌参与了该政治性的绑架案件,为了能满足他们侦查案件的需要,无视我的权利,将我先行拘留。尽管如此,珠海警方的办案人员最终还是发现我与他们正在办理的所谓政治性的绑架案件并无任何关联,但他们仍不遗余力干预司法,影响法院,导致我被以一个莫须有的诈骗罪名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按照终审判决,在2007年8月2日判决书生效当日,我本人应得到立即释放。珠海市看守所也给我开具了释放证明书。但珠海市公安局以受香港警方委托遣送我回香港为由,仍不予释放,并由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的一名女警官当日在看守所口头向我宣布了要把本人遣返回香港的决定。然而,本人并没有被送返香港,从2007年8月2日到2008年4月16日期间,珠海市公安局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不告知我家属、不允许我得到律师帮助、不允许我与家人及律师有书信往来。本人被关押在广东省珠海市看守所里,无端失去人身自由长达八个月零十四天。直到在2008年4月16日,珠海警方才以我身体不适为由将我释放。在对本人解除羁押时,珠海市公安局羁押病房所属医院的病历记载了本人的身体状况:“ 1、双眼视力粗测下降,并有糖尿病引致的眼睛视网膜病变。2、腿部肌肉萎缩所引致右踝触觉稍减退。3、心脏功能有窦性心动过速而且心脏钟向转位,心脏左室舒张功能下降。4、血压偏高不稳定而且高血压达到了极高危组的三级。5、身体多处更因糖尿病变而引发的股廯、足廯以及冬季皮炎。6、慢性前列腺炎。”可以说身体已极度虚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使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然而,仅凭一个口头通知,本人就被关押8个多月,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
本人就此进行了多方投诉。珠海市公安局在2008年6月3日寄给了我母亲《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认为:“2007年8月2日,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林家兴予以寄押。2008年4月16日,因林患病,我局决定解除对林的寄押。”本人认为珠海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未能就本人被长达八个多月的无端关押做出合理解释,而且答复意见十分简单,纯粹就是玩弄法律字眼敷衍本人及家属,并推卸错误关押本人的法律责任。
本人严重不服珠海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并向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政府信访局继续申诉。然而申诉的结果却是官官相护,冤情得不到昭雪,正义得不到声张!广东省公安厅的复查意见是:“我厅维持珠海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你提出的国家赔偿问题,建议你循正规途径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正式申请”。此后,广东省政府信访局对此意见予以维持。我认为该复查意见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该复查意见没有对复查事实及其依据予以说明,即珠海市公安局因何缘由、以何依据对我予以关押8个多月。与珠海市公安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样,该复查意见没有对法律依据的援引,也没有对事实依据的描述(即是受谁委托、受什么样的委托对我进行羁押),珠海市公安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还含糊其辞地声称“依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公安厅的答复意见则连这含糊其辞的“法律依据”也没有,不知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政府信访局的相关人员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复查结论。让人纳闷的是在这一事件发生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我从来就没得到过珠海市公安局以及上级机关在法律方面的解释和告知,我认为这样的情形并不是因疏忽而造成,而恰恰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刻意回避和掩盖对我非法关押的事实。
第二,该复查意见前后矛盾,不知要表达何意。该意见前一句话是 “维持珠海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珠海市公安局的访事项处理意见是:“2007年8月2日,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林家兴予以寄押。2008年4月16日,因林患病,我局决定解除对林的寄押”,也就是广东省公安厅认可了珠海市公安局对我予以关押的“合理”解释。而广东省公安厅复查意见后一句又建议我就赔偿问题“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正式申请”。作为法律常识,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存在错误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既然承认了珠海市公安局的关押理由,又何来的国家赔偿;既然认为存在导致国家赔偿的事由,又何不大大方方的纠正错误的行政或司法行为,而要羞羞答答的建议我们“提出国家赔偿”。从逻辑上说,广东省公安厅的答复意见也有推卸责任之嫌,如果没有广东省公安厅对珠海市公安局违法行为的纠正,就不可能有随后的国家赔偿,这样的建议有何意义?广东省公安厅的复查意见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却建议我提出国家赔偿,实在有违法律常识,令人不可思议。
第三,针对珠海市公安局的答复书,我分別都向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信访局提出了五条意见,而他们的复查意见竟然不解释其中的任何一条就得出了结论,如此回避矛盾真是到了极致!现在我将这五条理由向社会公布,由社会去判断他们滥用权力到了何种程度:
1、珠海市公安局所称对本人所实施的寄押,前提必须是香港司法机关的委托,但香港警方出具的相关文件表明,并未委托珠海市公安局对本人予以关押。本人向香港警务处相关部门查询,并得到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部门、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部门在给本人的电话里更是明确指出,从未委托珠海市公安机关羁押本人。更为重要的是,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给我来函,明确答复本人,香港警方未曾委托珠海市公安局对我予以拘留。这是香港警务部门在长达几个月的认真调查后做出的书面结论。据此,珠海市公安局答复我时声称是“替香港警方寄押”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2、珠海市公安局所称“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林家兴予以寄押”,不知依照的是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除了依据申请,《引渡法》并未赋予公安机关自行采取引渡羁押措施的权力。由此可以看出,“请求引渡” 和“申请采取羁押措施”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和手续。不知珠海市公安局依照的是何规定,可以混淆二者的界限。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管什么规定,不可能把香港公民变成既不如中国公民也不如外国公民的第三等人。不能因为香港警方要求“送返”本人,珠海市公安局就当然拥有了“寄押”本人的权力,这是严重违背“一国两制”精神的。“一国两制”是要让香港居民享受到更多的自由和更好的人权保障,而不是相反!
3、按照内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的关押期限最长为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外国的申请可以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的关押时间最多为45天。不知依据珠海市公安局的什么规定,本人却被关押长达八个多月。珠海市公安局行驶的“寄押权”竟然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按照珠海市公安局“因林患病,决定解除对林的寄押”的说法,如果不是本人身体不好,大约将被珠海市公安局长期关押下去,相当于被珠海市公安局判了无期徒刑!
4、按照内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拘留的人在被拘留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引渡法》的规定,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是珠海市公安局却始终不允许我与律师见面和通信,对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的要求置之不理。本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5、《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然而,从2007年8月2日到今天,本人和家属从未见到拘留证或其他任何书面的法律手续,唯一的依据就是本人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人员口头告知将被遣返回香港。我本人及家属根本不知道被临时寄押的“原因、场所、审批程序的步骤及进展情况”,我始终就是处于被秘密监禁的状况,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从上述五点可知:如果一个中国居民被拘留,那么他最多被拘留30天,还能收到法律手续、得到律师帮助,家属也能被适当告知。如果一个外国居民被引渡拘留,那么应该有委托引渡拘留的申请,最多被拘留45天,还能收到法律手续、得到律师帮助。而我,一个香港居民,没有被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明确的香港警方的寄押委托,不告知我家属,也不允许本人得到律师帮助,本人被关押长达八个月零十四天!香港警方认为,香港和大陆警务部门有一些合作的协议,但目的是使移交涉案人员的渠道更通畅而不是相反。他们还认为不管怎样也不能超出《引渡法》和《内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羁押也不能超出45天。
我被非法关押的事件是一个非常荒诞的一个事件,荒诞得甚至让人不可思议!珠海警方声称受香港警方委托而对本人予以关押,却又不出示香港警方的委托文件。香港警方书面答复我未曾委托珠海警方对我羁押。本以为有了香港警方的书面答复就足以推翻珠海警方的羁押理由,而广东省公安厅和省政府竟然不做理由说明,也不援引任何法律或文件依据,就维持了珠海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由于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始终不正面回应这五条理由,我将永远不服!永远申诉下去!并要让他们藐视人权官官相护的丑恶行径彻底曝光!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已经回归到祖国大家庭后,一名香港居民竟然会在大陆被无端关押8个多月之久,还找不到申诉和权利救济渠道,并且相关人员竟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是一个多么不和谐的画面!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二个年头。回归后香港的发展正在证明“一国两制”方针的英明和正确。然而我在珠海所经历的被非法关押的事件却令“一国两制”蒙上阴影,给依法治国的方针抹黑,给改革开放制造障碍。珠海公安的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足以让人对其法制状况失去信心,我在香港商界的同事和朋友纷纷表示:这样下去,没有人敢来珠海做生意!
如果说对本人的非法关押是对法律的破坏,那阻碍纠正违法就是对法制的任意践踏!如果说非法关押主要侵害的是本人的身体,那阻碍和拖延纠正违法就是对本人精神上的再次摧残!如果本人所遭遇的不幸多少有些个别性和偶然性,那不纠正违法就意味着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将不可避免!由此,我替港澳同胞们担忧,因为同样的不幸随时都可能降临在他们身上!我替“一国两制”担忧,因为珠海警方可以自作主张毫无依据并且无期限地替香港警方关押任何香港居民!
本人深信,公道存于人心,因此将这一荒诞的案例公之于众。本人对该文所描述事件的真实性慎重承诺担保,本人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本人,比某些拥有强权的公安机关更讲事实、更讲法律、更讲道理!恳请阅读此文的普通老百姓们给予我道义上的支援,为我伸冤,也为我们大家能逃脱强权威胁!谢谢大家 !
香港居民 林家兴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于广东省 珠海市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97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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