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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化臺灣、去法治化、去社會多元團體發聲、去問責化 對服貿的一些想法:黑心?黑箱!黑洞!

Mar 23rd, '14, 22:21

矮化臺灣、去法治化、去社會多元團體發聲、去問責化 對服貿的一些想法:黑心?黑箱!黑洞!


點評:好有深度嘅一篇產經類技術性文章


對服貿的一些想法:黑心?黑箱!黑洞!

2014-3-22 23:06:24

昨晚,台北濟南路的集會群眾。攝:Fengson Green

【 作者:李宜修,愛丁堡大學歐盟政治與法律碩士﹐台北市民 】

我一直都支持區域經貿自由化 (不然當年就不會去唸歐盟法), 而目前社會上與網路上許多對服貿的意見, 特別是透過所謂「懶人包」所傳達的內容, 其實稍有FTA背景知識, 也不難發現其中的錯誤。

比如說, 要了解一份FTA(free trade agreement 自由貿易協定)是不是「不對等」, 並不是粗糙地拿著承諾表相互對照, 這不單是因為FTA雙方對WTO的特定承諾本來就有落差, 更因為雙方想從貿易中得到的發展並不相同。 而許多看似枝微末節的開放, 更非包藏陰謀, 而是為了達成GATT第24條的「絕大多數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的要求。

僅管如此, 就算不提國民黨前幾天在馬江體制下, 在立法院由摩鐵大亨演出的鬧劇, 就算不提身為綠營支持者, 覺得要給馬政府一個教訓, 甚至不提馬江不管經濟部內部盤算, 強要在4月初通過 (林鴻池原定4月8日表決), 可能與4月11日國民黨政權要到海南島向中國交差有關, 我依然認為, 服貿有許多問題。

我認為服貿的問題, 假如我們去跟正常的新一代FTA, 比如韓歐FTA、韓美FTA(KORUS)甚至台紐FTA (ANZTEC) 相比, 即可發現並可簡化為下列五點:

一、去國際化與去主權化, 非WTO架構的服貿協議

主權並非虛罔議題。 所有WTO架構下的FTA, 都建構在國家主權與隨之而來的國際法人格上。 非WTO架構的FTA, 比如中國跟香港的CEPA, 才有可能跳脫主權。 而後者, 不管是壞處, 甚至是好處, 其運作都建立在最後大政決定機關的同一性上。 兩岸經貿採取CEPA模式, 但我們顯然不是香港。

我們跟中國既然現實上不是同一個國家, 服貿不納入WTO架構 (經濟部宣稱「合乎WTO規範」, 指的不過是其表達方式與自由化目標, 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無法提供條文解釋上的安定性與一致性, 也不對雙方公權力進行規範(甚至連「政府」兩個字都不能出現)。

用白話講, 一個國家可以不需要FTA就進行貿易單方自由化 (比如香港或杜拜), 要簽FTA, 為的是把經貿互動納入條文, 規範雙方的「公權力」。 「公權力」不受規範, 兩岸經貿終究只是玩弄在中國政府的專斷獨行中。 而也因為這種台海的去國際化, 服貿不可能如政府宣稱, 成為台灣加入全球經貿的墊腳石。

二、去法治化, 無從被保障的企業與個人

"跨國貿易促進和平", 這是1950年代WTO成立的初衷, 更是馬政府對兩岸經貿的辯護。 跨國貿易的特色在於交換彼此的經濟利益, 從個體來看, 即是把自己的企業與人民, 置於貿易對手國的公權力之下。 因此, 世界各國近年的FTA, 協定本文多數篇幅, 都在於個體權益的保障。

這些章節, 包括法治精神、行政透明度、行政可預期性、智慧財產權保障、司法與行政救濟管道等等, 但服貿完全迴避這些內容。 我個人認為尤其嚴重的, 是沒有將在兩岸經貿往來歷史中, 最常引發爭議的徵收制度納入規範, 無從解決台商最迫切面臨的問題。

也正是這樣的缺陷, 造成政商界皆知的現象: 台商在中國出問題, 要視規模找特定的人來「橋」, 而國民黨為主的一批退休權臣, 也從此在沒有特別經營什麼事業下, 成為兩岸寡頭大亨;許多中小企業也因此面對關聯企業西移, 自己的權益卻「看得到, 吃不到」的困局。

三、去法治化之二: 黑箱服貿

法治精神無法在服貿內容中具體化, 原因一來是台灣經濟規模遠小於中國, 但雙方法規範落差卻非常大, 所以在強化兩岸關係做為政策最高指導原則下, 所有的技術細節都被迴避。 但另一方面, 這也是因為負責服貿談判的, 一直是「在個人財富權勢上善用兩岸經濟往來者」建構的「第二渠道」。

就算是矛盾較少的兩國間, 外交往來也會有非體制管道, 但是就經貿談判, 磋商應該要能被課責。 然而兩岸談判近年來卻是在沒有踐行委託行使公權力程序 (或往往逾越界限) 下, 讓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及華潤共同標準基金會主導, 編制內的文官連追認的空間都極其有限。

所以, 服貿沒有被檢視, 對其中的主事者, 更不能被檢視。 但當新一代FTA要求社會參與 (歐盟韓國的FTA甚至有國際NGO參與機制), 服貿不但無法使社會多元利益團體發表意見 (嚴重不如我們最大貿易對手韓國國內法要求), 也沒讓我們的政府發展因應FTA的數字管理能力, 更別提避免密室交易了。

四、去社會的落後FTA

早期的FTA因為以貨品貿易為核心, 以降稅為手段, 以多邊為目標, 所以不大處理經濟所趨動的社會相互影響, 看起來像是枯燥的稅務技術安排。 但隨著近年對社會互利與國際治理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的強調, 從歐盟開始到美國開始在講的「第二代FTA」, 開始納入多樣化的社會層面 (social dimensions)。

多種社會層面中, 對於貿易最核心的是前面提到的法治, 但從環境、勞工、消費者權益、文化乃至一般基本權等等, 在FTA中都應該建立規範(最簡便的就是納入相關國際條約: 而這對中國恐怕最難接受)。 以台灣和紐西蘭的ANZTEC為例, 甚至設有原住民專章, 羅列毛利人與台灣原住民族經濟合作的強化途徑。

沒有納入社會條款, 服貿無從避免「逐底」(race to the bottom)的後果。 而從最淺白的角度, 不在服貿試著推動這些措施, 服貿不可能如政府所宣稱, 成為台歐FTA與美國主導的TPP的事前準備。

五、去機構對話, 各說各話?

2008年以來, 馬政府的兩岸接觸屢屢迴避民主法治的常規, 但要解決具體問題, 其實需要大量名稱敏感的「法規調合」(legal harmonisation) 機制, 但服貿中完全沒有相關建置。 說白了, 馬政府希望讓兩岸政府透過大量躲避公眾檢視的"工作會議"與法制假期中的兩岸經合會, 解決貿易的各種問題, 而這也是讓國民黨永續執政的方法之一。

從積極面來說, 台灣與中國確實面臨一些相鄰的需要政府「以專業原則交流」(林全語) 的領域, 比如台紐ANZTEC中提到民用航空的安全與環境。 但更重要的是從消極面來說, 政府在全球化中既強調管制機關 (regulatory body) 的角色, 在競爭法領域和各種取締作為 (如落實WTO的TBT協定) 間, 更應該要建立公開可課責的制度性合作, FTA才能順利運作。

以上這五點, 與這幾個月的情勢, 讓我雖然不相信服貿是刻意搞倒台灣經濟的「黑心協議」, 但它絕對是「黑箱」, 而且它更是個經貿「黑洞」。 激情過後, 特別是如果還有建設性地逐條審查機會, 不管對各別產業採取什麼立場, 我想這些都是該被質疑的。 而台灣社會, 也應該思考在經貿自由化的世界中, 這個共和國應該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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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求符合民主價值的通商貿易協定

2014-3-23 0:06:36

【 作者:董思齊 】

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程序暨執行之相關法律」之 第1條(目的)規定:「本法制定目的乃規定與通商條約之締結程序與施行相關之必要事項,透過國民之理解與參與來提高通商條約締結程序之透明性與推動有效率之通商協商,並在通商條約施行過程中確保我國之權利與利益,以對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做出貢獻。」

而該法第13條中,則對國會批准條約之同意請求有如下之規定:

① 政府在通商條約之簽署後,依據「大韓民國憲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應請求國會批准同意。

② 依據第1項規定向國會提出批准同意請求時,必須將下列所記各號事項一同提出:
1. 依據第11條第1項之影響評估結果;
2.與伴隨通商條約施行之費用的估算書及與之對應的籌措財源方案;
3. 依據第11條第1項第3號所做,對國內產業所做之國內產業補救對策;
4. 通商條約之施行所必要之法律制定與修訂事項;
5. 上述之外,產業通商資源部長認定有必要之事項。

③ 國會在判斷已簽署之條約為通商條約時,得向政府要求提出批准同意案。

此外,該法對於通商談判協定之完成,尚提出了諸多規定事項。例如:第4條規定必須公開資訊; 第5條規定必須提出報告與書面資料;第6條規定必須建立通商條約締結計畫; 第7條規定必須召開公聽會; 第8條規定必須反應國民提出之意見; 第9條規定必須進行通商條約締結之經濟可行性評估;第10條規定必須反應國會之意見;第11條規定必須行影響評估;第12條規定必須報告協商結果; 第14條規定必須召開說明會; 第15條規定必須對通商條約的施行狀況進行評估與報告;第21條規定必須設置通商交涉民間諮詢委員會....等。

透過該法案之構成,我們可以得知韓國的國會通商條約批准權是由憲法所構成,而強調的則是通商協定談判過程中的「協商的透明性」、「公民的參與性」與「國會的監督性」。

不過,難道這代表韓國政府比台灣政府還要更重視通商談判的透明性?亦或是說這代表韓國國會比台灣立法院還要更能反應公民意見和發揮立法權的監督力量嗎?

實情當然並非如此。因為,這部法令並非在韓國開始進行 FTA 協商時就出現的法案。

這項法案是在韓國政府公佈韓美 FTA 協商完成,卻引發了長期與大規模的反韓美 FTA 燭光示威抗議運動之後,在面臨龐大的國民壓力之下所出現的法案!

事實上,韓國政府最初也是以通商談判具有「專業性」與「秘密性」為由,並未主動與韓國民意進行溝通。

以韓美 FTA 協商談判為例,該協商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07年4月2日為止,僅十四個月就完成談判。然而,由於韓國民眾對韓美 FTA 中韓國政府所簽訂的條件多有疑慮,再加上對美國狂牛病的恐懼,因此出現大規模自主性公民示威抗議運動。在民眾不斷地抗議聲中,一直到2011年11月22日韓國國會才得以通過該項 FTA 重啟部份協商與修正條約結果後的批准案,而同時也在韓國國會中催生出上述的通商條約締結的標準程序法案。

這也是為何我在這必須趕稿,並且需要備課的悶熱夜晚,仍選擇參與抗爭聚會的原因。因為,唯有將每一個微小的個人,集結成大規模的社會抗爭力,才能令那些自以為「代表民意」的民意代表與政府官員,感受到壓力,並逼迫其必須傾聽與反應民眾的聲音與意見,同時要求其實踐「程序」與「實質」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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